弟弟向姊姊借開支票後跳票,雙雙挨告詐欺。示意圖
2018/05/07
不具名讀者問:
2011年間,姊姊借給弟弟支票,弟弟開了3張支票出去共21萬,遭到退票,今年6月被告上法院,姊弟2人被控詐欺,因支票是姊姊的名字,姊姊怕薪水被強制執行扣款,也怕名下財產遭到處分,請問相關票據的時效是多久?
律師楊一帆答:
依據《票據法》規定,見票即付的「本票」,自發票日起算,時效是3年;而「支票」自發票日起算,時效是1年。另外,《民法》規定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」、「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」。
讀者的弟弟開出姊姊的「支票」給別人,對方必須在發票日起算1年內行使權利,也就是提示票據,若沒在1年內提示票據,則時效消滅。
如果對方在1年內有提示票據但遭退票,那麼他在高雄支票借款遭退票的6個月內必須提起訴訟,若沒提起訴訟,則跟沒有提示票據一樣,過了1年就會時效消滅。
此外,若對方在發票日起算1年時效快到的時候提示票據,例如第11個月才提示,而對方在遭退票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,縱使已超過發票日1年期限,仍可行使權利而時效並未消滅,但如果遭退票後6個月內沒向法院起訴,就跟沒有提示票據一樣,發票日起算1年過了,時效就消滅。(丁牧群/採訪整理)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tw.news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0507/1347550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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